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赣榆县沙河镇陈华日用百货商店,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负责人:陈华,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姜清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赣榆县沙河镇陈华日用百货商店与姜清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清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姜清明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