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常开,男,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申请人:韩仁义,男,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常开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吴常开称,2016年6月1日被申请人韩仁义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吴常开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当天申请人在赫章县平山乡中山村下街组家中交付现金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韩仁义向申请人吴常开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吴常开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元,利息每月付”。被申请人韩仁义自2019年以来一直未给付利息给申请人,也未返还借款本金。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向被申请人韩仁义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韩仁义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未支付的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韩仁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吴常开借款本金30,000.00元。
申请费183.33元,由被申请人韩仁义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