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追加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先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北京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明,总经理。
被申请追加人:张开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审理经过在本院执行王先闯与北京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王先闯向本院申请追加张开明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王先闯称:王先闯与北京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21)第869号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经申请执行人向贵院提出执行申请。因为北京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法人张开明财产混同,而且承诺连带支付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追加张开明为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执279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必须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不得变更或追加。本案中,王先闯申请追加张开明为(2021)京0111执279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未能提供北京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法人张开明财产混同的相关证据;其所述张开明承诺连带支付赔偿责任,不是本案应否追加张开明的理由。综上,王先闯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王先闯请求追加张开明为(2021)京0111执2796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唐杉杉
审 判 员 陈永富
审 判 员 杨建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杨叶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