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斌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勇,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杰,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
被告: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丁建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赫威,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超。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以已经与被告中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权利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61元,减半收取6181元,由原告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