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玉华,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亮,内蒙古君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阿依尼罕,女,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玉华与被告阿依尼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玉华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玉华以双方庭前达成和解,被告同意返还涉案车辆及行驶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计1358元,由原告玉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海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靳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