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瑞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植庆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余瑞梅与被执行人植庆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三法民壹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儿子植祉源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单据负担50%,直至18周岁止,被告有探视儿子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瑞梅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佛三法塘执字第9号,该案于2015年6月3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余瑞梅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瑞梅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余瑞梅表示自愿放弃追偿被执行人植庆生应承担植祉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本人自愿申请本院对案件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余瑞梅自愿提出结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对本案终结执行,因此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粤0607执恢2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贤政
审判员 赖 勤
审判员 陈伟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