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仁市兴旺煤机厂,住所地:兴仁市陆关轻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谢荣华,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贞丰县挽澜乡大石堡煤矿,住所地:贞丰县挽澜乡。

法定代表人:李万伦,系该煤矿负责人.

审理经过 关于兴仁市兴旺煤机厂与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贞丰县挽澜乡大石堡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贞丰县挽澜乡大石堡煤矿的银行账户,现在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法应当划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贞丰县挽澜乡大石堡煤矿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000000000450280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45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家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岑仕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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