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庆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蹭饭食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街8号院6号楼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崔来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颖,女,北京蹭饭食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文,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付庆文与被告北京蹭饭食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付庆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付庆文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黄雨静 书 记 员 王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