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付中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嘉兴友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235号桐乡世贸中心1幢11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JGKPT63。
法定代表人:陈晓臻。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中祥与被告嘉兴友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中祥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