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国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告:谢吉国,男,汉族,住延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吕国瑞与被告谢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7月19日,原告吕国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吕国瑞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吕国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