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婷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黄靖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抚顺市东洲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婷姝与被执行人黄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040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黄靖峰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婷姝欠款5025元。我院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执行期间,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黄靖峰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账户。除已被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外,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黄靖峰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靖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已将采取的强制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询结果和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