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明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昌市金川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昌市金川区。
原审被告:甘肃嘉森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甘肃新川化工有限公司以南、规划南京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何淑萍,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明官因与被申请人王奎、原审被告甘肃嘉森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3民终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明官申请再审称,1.判决认定申请人高明官与被申请人王奎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中依据约定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系承揽人的主给付义务,而本案判决明显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被申请人在自己交付不符合约定工作成果,即在其自身违约的情况下,还能获取合格质量的利益,显然判决结果有意偏袒被上诉人,对再审申请人不公正,也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2.判决认定“高明官、王奎对支付承揽报酬约定不明,王奎在交付工作成果后可随时要求高明官支付报酬”属于错误认定,恣意的理解被申请人出具承诺书目的,判决明显对再审申请人不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明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