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增新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负责人:陈家康。 委托代理人:张毅,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业雪,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玉忠,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郑之东,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郑伟,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霍达,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盖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增新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刘玉忠、郑之东、郑伟、霍达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增新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增新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增新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增新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玲芳 审判员  阮 健 审判员  奉一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申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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