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增新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负责人:陈家康。 委托代理人:张毅,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业雪,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玉忠,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郑之东,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郑伟,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霍达,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盖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增新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刘玉忠、郑之东、郑伟、霍达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增新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增新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增新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增新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玲芳 审判员 阮 健 审判员 奉一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申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