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蚌埠明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解放路450号B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57307362。
法定代表人:顾二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双,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固镇县立新路装饰城2#楼一层21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66142226XC。
法定代表人:薛圣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俞勇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马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
审理经过
原告蚌埠明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勇华、马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蚌埠明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同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明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蚌埠明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明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