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河北名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府前东路御湖国际小区1号楼底商1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国庄。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立涛与河北名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已邮寄送达形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4月24日通过总对总查控,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深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泽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市A股市场均无登记记录。并对被执行人河北名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
综上所述,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庆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刁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