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永坚,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1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婷,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斌,男,×××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X。

审理经过

原告陈永坚与被告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婷,被告陈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斌偿还借款本金132637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11月13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陈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以经营烧烤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总额为138000元,期间偿还了5363元。2020年8月12日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132637元,被告给原告立下了《借条》,定于2020年11月12日还清。逾期之后被告经多次催款仍不偿还,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承认尚欠原告借款132637元的事实,请求调解分期还款给原告,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计付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以经营烧烤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总额为138000元,期间偿还了5363元。2020年8月12日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132637元,被告给原告立下了《借条》,定于2020年11月12日还清。

另,在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预交了保全费1189.9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涉案借款《借条》,证实被告于2020年8月12日尚欠原告132637元,约定借期3个月,借期内没有约定计付利息,定于2020年11月12日还清。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借款给原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263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问题。由于双方在借期内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但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原告请求被告从2020年11月13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合法有理,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超越法律规定,应作调整。本案的借款合同虽成立于2020年8月12日,但逾期利息应从2020年11月13日起计付,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应适用于2021年2月3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故本案利息应以132637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1月13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陈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32637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给原告陈永坚(利息计算:以132637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2月3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1月13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6.37元,财产保全费1189.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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