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保星,男性,1968年02月26出生,汉族,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张海超,男性,1971年08月24出生,汉族,住栾川县。

审理经过

关于张保星申请执行张海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过失未将赵峰列入本案被执行人,导致本案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裁定终结(2021)豫0324执恢21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