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保星,男性,1968年02月26出生,汉族,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张海超,男性,1971年08月24出生,汉族,住栾川县。
审理经过
关于张保星申请执行张海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过失未将赵峰列入本案被执行人,导致本案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裁定终结(2021)豫0324执恢21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