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555651X9。

法定代表人:王宏峰,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苏建红,重庆合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卢昱芸,重庆合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882415。

法定代表人:张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川,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余,男,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对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撤回本诉、反诉的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诉讼费用109582元,减半收取54791元,由原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用14678元,减半收取7339元,由反诉原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熊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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