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23209。 法定代表人:梅有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生乐,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达,男,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来安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MQ43L44。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来安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来安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7300000元价值的其他等额的财产。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17300000元,保函有效期为自财产保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至保全损害之债清偿完毕之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来安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7300000元价值的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海青 人民陪审员  傅厚宏 人民陪审员  高幼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胡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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