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亳州市翰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百合路与仙翁路交叉口中丞双玺西地块S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U1YLG08。
法定代表人:李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腾,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梁秀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亳州市翰林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秀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亳州市翰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亳州市翰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