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禹德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异议人(被执行人):曹春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住所地:荥阳市东区康泰路与棋源路交叉口。
负责人:孙晓稚,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宋文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禹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牛文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侯金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与禹德福、曹春玲、宋文明、禹琪、牛文鑫、侯金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禹德福、曹春玲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禹德福、曹春玲称,申请人禹德福、曹春玲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经贵院审理完毕,贵院作出(2016)豫0182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贵院对异议申请人在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的养老保险金账户分别予以查封、冻结。该养老金账户是农村集体办理的新农合养老金账户。账户内的资金都由政府按照申请人超过60岁后开始支付,该资金性质是申请人失去劳动能力后唯一的收入,视为保障申请人老有所养的政府性保障资金,也是申请人基本依靠的生活费。现申请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贵院对申请人的养老金账户予以解封。以解决申请人的基本生活问题,恳请为盼。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与禹德福、曹春玲、宋文明、禹琪、牛文鑫、侯金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豫0182民初4271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禹德福、曹春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987.94元(计算至2016年5月3日),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按年利率19.89%支付;二、被告牛文鑫、侯金彩、宋文明、禹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牛文鑫、侯金彩、宋文明、禹琪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禹德福、曹春玲追偿”。判决生效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禹德福、曹春玲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43、62×××65。
又查明,涉案银行账户为异议人禹德福、曹春玲名下社保账户,账户每个月可收到养老金二百余元,异议人职业系农民,暂无其他经济收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结合本案情况,被执行人禹德福、曹春玲已达退休年龄,除社保账户每月收到养老金二百余元外,并无其他收入来源,应当保留其生活必需费用。故,异议人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异议人禹德福、曹春玲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43、62×××65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