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相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
被告:李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卢龙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付相成与被告李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付相成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付相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相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