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晓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路增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樊晓芳与被告路增祥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樊晓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樊晓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