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瑞雪,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田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田某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田某5,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1与被告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瑞雪、被告田某2、被告田某3、被告田某4、被告田某5到均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260.00元,该款每季度支付一次,并与被告田某2共同生活,由其照顾原告日常起居;2、原告的医疗费用凭有效票据扣除医保报销的部分由四被告平均分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四被告系原告的子女,由原告抚养长大,现原告年事已高,需要四被告尽赡养义务。原告虽与被告田某4共同生活在一个院落,但原告的衣食住行均由原告自己料理,现原告行动不便、无生活来源,后与四被告协商养老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田某2辩称,我同意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其进行赡养,原告可以和我共同生活并由我照顾,原告一直也是我照顾的。
被告田某3辩称,我要求原告分土地给我,对于原告的诉请我现在不发表意见,原告将土地分给我,再商量赡养的事情。
被告田某4辩称,我同意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其进行赡养。
被告田某5辩称,我也同意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其进行赡养。
除当庭陈述外,原告田某1及被告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田某1育有四子女,即被告田某2、被告田某3、被告田某4、被告田某5,四人均已成家。
原告田某1现年78周岁,已无劳动能力,现与被告田某4生活在同一院落,但日常起居均系原告自行照料。
另查明,2020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为1264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依据法律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四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依法应承担起对原告的赡养义务,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原告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特殊需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田某3、田某4、田某5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标准,因原告系农村居民户籍,且常年生活在农村,故本院根据河北省2020年度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12644.00元的标准,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充分考虑被告各自的负担能力及家庭情况,认定原告主张的被告每人每月给付260.00元赡养费的诉请符合事实情况,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扣除各类保险报销的自费部分,以正式的医疗费用票据为准,由四被告平均分担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田某2对原告主张和其共同生活并由田某2照顾原告日常起居一事并无异议,本院亦充分尊重二人意愿,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田某2负责照料老人日常起居和因此产生的开销,故不应支付原告赡养费。被告田某3抗辩主张应在得到相应土地份额后商议赡养事宜,但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分配父母财产不是履行赡养义务的必要条件,被告田某3以此作为向原告履行赡养义务的前置条件于法于理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田某1随被告田某2共同生活,由田某2照顾田某1的日常起居。
二、由被告田某3、田某4、田某5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田某1赡养费260.00元,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的赡养费合计18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2022年1月1日以后的赡养费,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给付该季度赡养费780.00元。
三、2021年6月9日以后,原告田某1因病就医产生的医疗费自付部分,凭合法有效的医疗费票据,由被告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各负担四分之一,此款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支付。
四、驳回原告田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被告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