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耿敦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铭,山东胜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隋守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小红(系被告隋守福女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耿敦莲与被告隋守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耿敦莲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耿敦莲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敦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耿敦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秉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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