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建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孙建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任建斌与孙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12民初5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孙建峰应分期偿还任建斌借款本金400000元,如违约则需承担违约金4000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443650元(不含执行费6555元)。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0日、5月17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0元(已全部收取为执行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村××号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的限制消费令。
5.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执行费12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申请执行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