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某,出生于山西省寿阳县,户籍地山西省寿阳县,暂住山西省太原市。
审理经过
我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某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晋0107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强制执行。
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起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公积金账户。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名下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需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