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河西新区东壁大道以北、滨河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文,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臻婕,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首府壹号GJ-03-101。
法定代表人:江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魁,男,该公司董事。
被告:周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审理经过
原告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周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臻婕、被告暨被告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8月6日签订的《慕色酒吧厨房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81888元;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3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与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签订《慕色酒吧厨房承包合同》,约定酒吧经营需要的卤水、小吃、水果拼盘由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饮有限公司结算。自2019年9月起至2020年1月止,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拖欠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小食、果盘结算款206468元、葡萄酒6300元,合计212768元。被告周魁于2019年10月为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垫付30000元,仍欠款181888元。原告多次催款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因双方合同实际终止,双方并未约定违约金,故其主张解除合同和要求承担违约金的诉求不能成立。我公司下欠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结算款181888元属实,但因公司目前背负巨大债务,要求与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商议还款计划。
周魁辩称,该债务系公司负债,本人代表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向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出具欠条是代表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债务不应由我承担。
本院认为
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与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慕色酒吧厨房承包合同书》、周魁出具欠条,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周魁认为该欠条系其代表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应由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债务。本院认为,周魁系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任董事长,周魁出具欠条系其代表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行为,该债务应由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对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与邱德兴签订的《慕色酒吧承包经营合同》、20000元转账记录(保证金退转)予以认可,本院亦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与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签订《慕色酒吧厨房承包合同》,约定酒吧经营需要的卤水、小吃、水果拼盘由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饮有限公司结算。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向黄冈智者文华传媒有限公司缴纳20000元作进场保证金,以保证食品安全。双方按销售额约定分成,并规定每月30号进行结算,黄冈智者文华传媒有限公司不得拖欠结算款。双方合同因疫情实际履行至2020年1月止。自2019年9月起至2020年1月止,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拖欠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小食、果盘结算款206468元、葡萄酒款6300元,合计212768元。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仅支付30000元,仍欠款181888元。2021年1月28日,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还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元。因下欠款项未能偿还,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与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慕色酒吧厨房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疫情原因,双方以自己的行为均表明不再履行该合同,系合同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诉讼中再提出解除合同,已无必要。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按合同约定处理。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任法定代表人周魁代表该公司向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出具结算款欠条,应由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结算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由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没有约定,本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标准予以认定。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主张周魁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因周魁系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任法定代表人,其与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结算行为非个人行为,系代表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履职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故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主张周魁承担民事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结算款18188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81888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标准从2020年2月1日计付至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8元,减半收取计2239元,由黄冈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蕲春李时珍养生药膳餐饮有限公司负担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