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刘晓红,女,****年**月**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住富裕县。
审理经过
高新与刘晓红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高新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语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