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涵,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州安个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80号1号楼2单元34层3408。 法定代表人:李国雪。 被告:李素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变诉被告郑州安个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李素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后,原告刘变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变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变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俊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