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庆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伟,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继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益锋,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于庆河与被告徐继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庆河于2021年06月16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庆河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庆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庆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林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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