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新敏,男,汉族,1960年10月15出生,住洛阳高新区。
被执行人:叶建尧,男,汉族,1963年1月22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初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叶建尧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郭新敏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建尧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324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