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原县唇语小卖部,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城关镇原州东路鑫河湾9号楼1单元1603室。
经营者,朱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方山乡小方行政村铁炉自然村*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某。
审理经过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原县唇语小卖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退付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