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执行人张琳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溪湖区。 被执行人王兴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溪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君与被执行人张琳琳、王兴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琳琳、王兴家银行存款133209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332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郭 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