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升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执行人:幸甫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升红与幸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幸甫华银行存款74,09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育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