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成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县。
原告:居久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贵州诚助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阳光水岸电梯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DJ94547。
法定代表人:刘波。
被告:刘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梓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成松、居久丽与被告贵州诚助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刘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成松、居久丽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成松、居久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成松、居久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