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焦春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孙吴县。

被执行人:孙吴县群山乡人民政府,住孙吴县群山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运海,职务:乡长。

审理经过

焦春升与孙吴县群山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2021)黑1124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春升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焦春升与被执行人达成了还款协议,约定了在2021年8月31日之前给付1万元,2021年10月30日之前给付1万元,2022年3月、6月、9月每月30日之前给付1万元,剩余的在2022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完毕,故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21)黑1124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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