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林岚,女,****年**月**日出生,瑶族,学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余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塘岔楼*栋*室,现广西壮族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林岚与被告余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林岚以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已自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已庭外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林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元,依法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李林岚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盘仙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孙荣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