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显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马云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服啸,徐州市云龙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显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马玉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显飞、马云侠诉被告胡显刚、马玉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信鑫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云侠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服啸,被告胡显刚、马玉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显飞、马云侠诉称: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因赡养老人问题,双方于2017年1月1日达成赡养协议,约定父亲胡乐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年支付赡养费4000元,分两期给付,每半年付一次。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给付被告下半年赡养费2000元,但老父亲于2017年8月7日即去世。原告认为上述费用是用于老人赡养需支出的费用,既然老人已不在世,原告无需支出上述赡养费,被告理应将剩余费用返还原告,经协商未果,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赡养费1276元;二、上述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胡显刚、马玉芝辩称:是有这个钱,不给他是有原因的。我大哥的儿子在2016年年底给老人寄了1000元,被原告取走了。胡显飞做结石手术的时候从父亲那里借走了500元,父亲的火化费1300多元在原告那里,也没有分。父亲两次看病花的钱都是我出的,原告一分没出,父母亲办丧事两次电费也都是我出的。父亲重病期间四天都是我照顾的,产生了误工费800元,以及产生的车费150元。
被告质证
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赡养协议一份、收据一张。
原告举证
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赡养协议无异议,收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也不符合证据形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与两被告均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1日,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赡养协议一份,约定由两被告负责赡养父亲胡乐彩,两原告每年给付两被告赡养费4000元。2017年6月12日,两原告给付了两被告下半年2000元赡养费,父亲胡乐彩于2017年8月7日去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胡显飞、马云侠依据与两被告签订的赡养协议,于2017年6月21日支付了两被告2000元,用于支付至2017年12月31日的赡养费,但其父亲于2017年8月7日去世。两被告自认该笔钱款是给自己的,因此尚未使用完毕的赡养费应当予以归还。被告辩称的尚有部分遗产及账目未算清,可另行予以主张。两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1276元符合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胡显刚、马玉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显飞、马云侠1276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显刚、马玉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信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雨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