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原告:王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原告:罗海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原告:刘明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原告:彭伏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小红,湖南见田(湘潭)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代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笑非,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湘乡市福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毛田镇坪花村召头组。

法定代表人:刘明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彭强、王娟、罗海洋、刘明媚、彭伏秋与被告王代中、第三人湘乡市福宇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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