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原告:王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原告:罗海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原告:刘明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原告:彭伏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小红,湖南见田(湘潭)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代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笑非,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湘乡市福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毛田镇坪花村召头组。
法定代表人:刘明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彭强、王娟、罗海洋、刘明媚、彭伏秋与被告王代中、第三人湘乡市福宇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