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山西省吕梁市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
审理经过
原告白×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