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谷克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陶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506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陶为平向申请执行人谷克五支付借款100000元,违约金1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案执行费1567元。但被执行人陶为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陶为平名下与借款100000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案执行费1567元等值的财产。
二、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冻结期限叁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贰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壹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