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和灿鑫,男,纳西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被执行人:李琼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和灿鑫与李琼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李琼英银行账户中存款余额6031.34元划拨,通过法银直连支付给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在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红刚 审判员 刘智超 审判员 李晓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和江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