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于兴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修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及(2011)修执字第11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于2021年03月22日恢复执行唐敏申请执行于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于兴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76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0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1053.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3月24日,本院向贵州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于兴江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2021年03月25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反馈,被执行人于兴江无证券、税务等登记信息,无保险现金价值,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大额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资金等财产信息。

三、2021年03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于兴江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2021年03月2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于兴江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04月0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于兴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2021年05月13日,本院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文管理部对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于兴江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2021年04月1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唐敏进行终本约谈,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唐敏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唐敏表示不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于兴江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不需启动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自诉程序,不委托律师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案债权均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于兴江无财产可供执行,唐敏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执恢1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于兴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唐敏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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