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威海广宇欣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069961926J),住所地荣成市云光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蒋约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良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乐清市,现住荣成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乳山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亚宁,1987年10月29日,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广宇欣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威海广宇欣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威海广宇欣电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