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被执行人:南通润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
法定代表人:王宸。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南通润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南通润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收到崇劳人仲案字(2020)第2112号仲裁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故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并未生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