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童明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朱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吕玉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叶王伟,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吉县。
审理经过 原告童明升与被告朱刚、吕玉琴、叶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童明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童明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方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王帅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