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哑叭河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哑叭河村。
法定代表人田淑华,社长。
委托代理人向翠萍,北京诚赢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孝福,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房山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燕新程,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房山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芙蓉,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延红,区长。
委托代理人邢丽,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哑叭河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房山分局、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及行政复议案中,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哑叭河村经济合作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哑叭河村经济合作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哑叭河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哑叭河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