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段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丁磊、薛领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郭英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审理经过
关于段晓与郭英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郭英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段晓借款本金890447元及利息(以本金89044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02元,由被告郭英杰负担。 因郭英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段晓于2021年6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郭英杰(身份证号:4101051970××××××××)名下位于开封市鼓楼区晋安路中段市纪委家属院3号楼2单元6层11号房产予以查封; 二、限被执行人郭英杰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赵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毛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