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邓予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灿与被执行人邓予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2民初7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予晖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灿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何灿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邓予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于2021年2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于2021年2月9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2月22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3月2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望城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本院从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内扣划2962.52元,扣缴本案执行费300元以及罚款1000元,余款1662.5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何灿。经本院采取上述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邓予晖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2232元,本次执行到位1662.52元,仍有50569.4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邓予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